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8]27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民优〔200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4年10月1日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00元/人。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未按新标准执行的,差额部分要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2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五、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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