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的,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两名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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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的规定有: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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