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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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二、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遗嘱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继承人基本情况、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执行人基本信息、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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