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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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4、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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