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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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需要的手续:领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要办理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领养小孩需要符合的条件:领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领养小孩的手续如下: 1、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孩子的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的户籍证明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 3、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4、收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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