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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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为城市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为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净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净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净收入的,按实际年净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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