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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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为: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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