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转让应注意下列事项: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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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应注意如下:专利转让前,受让人需要核实转让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是否有多个专利权人,专利状态是否有效或无效,专利是否质押;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书面合同,需要明确专利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合同生效时间等;专利转让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后,应提交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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