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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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 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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