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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的哪些裁定,不予执行,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03-16 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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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可以肯定的说,针对法院(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这三种裁定可以上诉。你自己看看法院对你们的裁定属于那种裁定。 另外,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即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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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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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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