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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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起诉的流程: 一、起诉:写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二、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身份信息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不到庭,按缺席判决。
对子女的变更抚养权起诉的地点一般是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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