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l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发出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l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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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5)公开募股。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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