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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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报废车辆的,交警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没收组装好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在路面上进行行驶的,判处二百元到二千元之间的罚款,并且吊销相关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处罚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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