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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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认定: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推定院方是存在过错的。此时院方的举证责任就是需要作出自己在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证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将默认医疗事故成立,需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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