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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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收养人正常情况下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无子女可以收养两名子女,如果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收养人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就可以不受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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