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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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则要数罪并罚;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但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的,则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数罪并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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