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依照出资来划分,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资购置,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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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假如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财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为: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假如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全额支付,购买的财产以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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