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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保外就医的情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可准予保外就医的情况: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的;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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