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看守所探监规定的一些内容: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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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的监规: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六不准。 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一、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出示以下证件:1.有关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三、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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