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同时有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时,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违约金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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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或定金的适用规则是: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金; 2、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 3、定金和违约金在同一法律关系因一方违约另一方索赔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适用。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属可选择性条款,不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如果被告自愿按原告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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