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拘禁行为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构罪标准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