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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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国际贸易合同的作用如下: 1.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 2.其次,国际贸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特点如下: 1、国际性。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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