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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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包括几个方面:第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这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的出发点。交通运输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道路交通则是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就是要通过道路运输活动,将人、货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缺乏安全保障,整个交通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将受到严重影响。第三,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是要保护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是最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保障交通安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提高通行效率。一般说来,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从道路交通是否安全和是否通畅便捷两个方面来衡量。保障安全是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要求,保障交通安全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提高通行效率,也是道路交通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道路交通安全的标准: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可以接受;超过可接受水平的,为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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