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是指经营者明知自已负有退货等义务却不及时履行或没在充足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正当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也可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此项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消费者在请求退货而供方不理睬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请求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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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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