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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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建立不论是首婚还是再婚发生夫妻一方死亡,关于婚前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婚前财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继承,不参与婚后因配偶关系而发生的遗产分配。如有约定的婚前财产按照书面协议分配,没有约定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婚婚前财产,死亡后,直接成为遗产,按照继承编的规定进行分配。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去后,直接成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生前有立遗嘱或者有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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