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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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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