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余额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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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4.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致残的交强险赔偿: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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