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处办理,如果几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名继承人,则继承人持死者的存单、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公证处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 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公证处就不能出具继承证明书。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渠道解决:一是申请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司法所调解,就继承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再到公证处申办继承证明书;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问题作出裁判,裁判生效后,继承人就可以持法院的裁判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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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存款人留有存款,继承人要想支取该存款,需要先到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然后再拿公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去银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当地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则需要向存款银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而“继承权证明书”,按其原意,是取款人对存款余额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证明书,而不是是否为唯一继承人的证明书。如果取款时有两个以上的人要求取款,并发生继承权争议时,储蓄机构便不能只凭某一方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而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该方,而必须要由争议双方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根据裁判文书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另外,继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已经知道存款人的账户密码,直接持银行卡在自动柜台支取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则视为正常支取。与此产生的纠纷,与银行无关。
《民法典》规定合法继承人取出存款人死亡的存款,应当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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