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并达到一定程度,并要求被害人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支撑其请求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 2、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 4、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