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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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解和好的话,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则要说明原因和起诉理由如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法院应当判处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前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完后,双方可拿着结婚证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第一次调解和好第二次可以判离婚。6个月内新情况、新理由,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或者6个月后同样的理由、情况,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若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权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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