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2、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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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准迁证需要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的自愿原则可知,新生婴儿既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一般情况下,新生婴儿在上户口时通常需要以下的材料:新生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新生婴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户口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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