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城市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如下(鉴于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为当前法律法规规定常态,流程便以此为基础):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若同意,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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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立户的办理程序: 1、预约后(点击进入预约),申请人及产权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2、在本人房产立户,配偶或成年子女可代为办理;迁入亲友房产立户,所有产权人和申请人应一并到场,其中迁入父母或成年子女房产立户,因特殊情况父母不能到场的,申请人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3、在非本人房产立户,对房屋产权的认定:在申请人亲友的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民警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在他人房产立户后,变更户主需房屋产权人持产权登记证一起到场办理。 (二)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 1、预约后,申请人及户主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2、挂靠亲友家庭户,户主及申请人应到场,随迁人员不需到场;整户迁移,原户主和新户主应到场,原挂靠成员一并迁移不需到场。父母或成年子女为户主,申请相互投靠,其中一方到场即可,还应收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迁入集体户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个人申请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集体户管理员统一办理;整户迁移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员办理。 (四)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核查申请人房产及社保缴交等情况;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 3、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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