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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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的数额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应该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当事人可以先与直接抚养方协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长短,能按月支付的,每月按时支付,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减少或者暂停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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