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 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 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 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 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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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建房,需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到本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所报县国土局审核,国土局审核符合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一般不会强制拆除,但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扩建肯定要经过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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