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你可以参考一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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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精神抚慰因素。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基于死亡发生,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够继承。通常情况下,作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适当多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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