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的解答!补充一点,城市建设征用时,政府发了公告。我现在想问的是:我是否对我现在拥有的该土地在未来50年的使用权的升值价值有权要求政府补偿,即该土地50年使用权的未来升值,我现在是否有权要求补偿,而是按土地局现在的定价接受补偿。为什么国有土地可以搞拍卖定价,而国家征用私人拥有使有权的地,却只能按国家定的低价。人民的利益何在?现在的土地补偿定价是否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最至少也要搞个定价的项目要素吧? 希望各位结合有关法律具体解答?在这里先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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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年限50年到期之后,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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