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列举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类型,确实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我个人认为,其中大部分现在还是适用的。关于原来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问题,现在的道路安全法没有规定,现实中争议很大,我个人认为如果车主没有过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规定不应当适用。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责任中较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所以,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车主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包括管理上的过错)。单位司机或者雇主雇佣的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单位或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提供的案件中,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即使是司机私自用车,单位在管理上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况且开车应当办理了保险,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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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下列情况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车主对车祸发生有过错的。 2.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车辆为单位车辆,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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