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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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时间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到生产后两个半月,符合难产情况的,由医生开具难产证明可增加15天难产假。各省、自治区均在在国家法定基础上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具体可询问当地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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