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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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是: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下列标准鉴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4.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5.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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