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7号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将于2016年1月1号起施行。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一些特殊家庭而言。在此前的计划生育条例当中,农村夫妻头胎如果是女孩,会允许生二胎,因为农村需要重劳力,也就是会给机会生儿子。另外,少数民族地区,头胎子女身体或精神残疾,再婚夫妻等特殊情形都是允许生二胎的。那么,对这些家庭来说,再生育相当于是第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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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男职工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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