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撞上是因工受伤,且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引起的残疾鉴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劳动保障部门理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受伤的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受伤后因遭遇医疗不当,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工伤的赔偿包括从劳动者受伤开始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已经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理赔或者单位的赔偿,原告再向医院主张的赔偿,实际上其主张的赔偿已经包含在工伤赔偿之中。如果原告得到工伤赔偿,又获得医院的赔偿,那么就是“好事两头占”了,不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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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的不算做工伤,单位不需要进行工伤赔偿。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突发疾病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的条件上,已经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上下班途中摔伤骨折,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区分是自行行走摔伤的,还是被辅助交通工具造成伤害。如果是自行行走摔伤,不构成工伤,单位无责;如果是被辅助交通工具造成伤害,还需要满足: 1、必须是合理的上班必经路线之内; 2、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必须是非职工本人主要以上原因。满足这三点才能构成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赔偿。当然,上班途中摔伤,是因为市政、路面存在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存在管理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职工仍可以要求侵权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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