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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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措施包括: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督检查有两种措施: 一是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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