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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伪造信用卡”。
1、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2、信用卡诈骗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四)恶意透支。透支是客户在银行账户上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使用超过其账上资金额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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