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钱财视为赠与。并且钱财属于动产,自移交之日起一般就不能要回的了,在移交之前可以随意撤销。但如果您能证明您为女方购买的、赠送的财物,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基于公平原则,您可以主张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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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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