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第十五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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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携带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诉讼离婚,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即可。
办离婚手续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协议离婚,必须携带纸质离婚协议书、双方户籍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诉讼离婚,必须携带起诉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对方居住证明书或户籍证明书向对方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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