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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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标准如下: 一、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的孩子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健康成长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三、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2、是否能够切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3、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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