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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拍卖的法律依据

2023-04-15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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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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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有权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包括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在《民法典》中,具体如下:借贷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不用偿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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