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补领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3、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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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了可以补办。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情况属实的,应补发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的,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补办需要的手续有: 1、遗失或损毁离婚证的一方当事人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向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该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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