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鉴定问题,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时去做的,或者说是医疗稳定期限去做的,这是比较合理的,这里面司法鉴定所从专业角度来讲可以适当提醒一下。如果没有也不必在过于追究的。鉴定后产生的费用法院依旧会认可的。我打过这种案子,法院理由如下:1、正规医院开具的,是客观产生的,有关联性。2、对方没有申请重新鉴定3、鉴定单位决定的鉴定时间并不否认后续4、实际的医疗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准,鉴定机关的后续只是基于一般和建议的行为。在开庭中,法院会主张双方确认一个数字来进行,如果对方不认可,只能另行起诉的了。二、本案还是打侵权比较好,人损的特点明显,并且有理由认为对方的过错明显存在,法院会依法定夺的。这是很有信心的。三、现在可以借助一下媒体,我认为这类案件有社会性价值,之前我们处理的案子,也是借助媒体采访施压和取证来打赢诉讼的。四、关于赔偿项目就让法院来判决的吧。都是有标准的,有些能理解有些不能理解也是人之常情的。小小发表一下意见可以参考,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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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做合适。工伤鉴定的条件是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和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的,只要之前申请了工伤认定的,工伤鉴定通常都是会受理的,当然也不能拖太长的时间。
1、医疗伤残鉴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做,但是如果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按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要先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2、当事人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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