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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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